「檢視校園性別工作平等法落實成效」公聽會
教師請了育嬰假,然後呢?!-右手抱孩子,左手接不利處分?!
2008.09.10
去年928教師節,本會與黃淑英委員合作召開「教師育嬰假「差別待遇」,兩平法落實「公私有別」?!-私校教師育嬰假落實問題」,從各項實例探討台灣教師的勞動權益落實保障的情況,而據二個單位所接獲的申訴及陳情,公╱私立學校教師申請育嬰假的確出現「差別待遇」,因為當時仍有許多私立學校(包括大專院校、高中職及中小學)在人事內規或執行上,採縮減天數、剝奪育嬰假、陪產假,或是變相成本轉嫁等方式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當時教育部人事處承諾儘速清查全國未符合法令規定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辦法之學校,並限期改善,後來也的確發出公文,但相隔一年,我們要問的是究竟效果如何,教育部是否追蹤?
通過六年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在今年1月完成第一次修法,除了條文加入性傾向平權意涵之外,法案亦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但教育現場教師工作權的保障,卻遠遠落後法案進展的腳步,這半年來本會陸續接獲申訴,在公私立學校,不論大專院校及中小學仍存在教師申請育嬰假遭受種種「不利處分」的狀況,包括:考績乙等、只請一年不准第二年、因請育嬰假不計入工作年資……等等,結果不僅影響?薪,不計年資面臨超額問題,育嬰假只能請一半要如何?更讓育嬰假美意落入「左手胡蘿蔔,右手拿鞭子」的矛盾,教師也在申訴爭取過程中,在人治高於法治的校園氛圍裡遭到不友善的對待,種種困境不應由教師個人承受,這是身為國民應有的福利。
本會強調,育嬰休假沒有法源問題,卻在執行落實有很大的疏漏,教育部責無旁貸。特別是本法第2條中『…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很明顯的在人事法令之規定中,所謂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並不清楚,教育部應儘速擬定內容,並作積極的宣導,另外,應以校長、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委員為主要對象,進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知能及行政程序研習,各級學校校務評鑑,也應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落實成效。